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市場監管局(廳、委):
《食品中可能添加的非食用物質名錄管理規定》已經2024年1月8日市場監管總局第2次局務會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市場監管總局
2024年1月13日
(此件公開發布)
食品中可能添加的非食用物質名錄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了規范添加或者可能添加到食品中的非食品用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以下簡稱非食用物質)名錄制定和公布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以保障食品安全和維護公眾健康為宗旨,按照依法、科學、公開的原則制定非食用物質名錄。
第三條 市場監管總局會同國家衛生健康委等部門制定和公布非食用物質名錄。
第四條 市場監管總局組織成立非食用物質名錄專家委員會(以下簡稱專家委員會),負責非食用物質名錄的審查工作,專家委員會設立辦公室。
第五條 納入非食用物質名錄的物質,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根據食源性疾病、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監督管理等信息發現的非食用物質;
(二)在食品生產經營過程中添加或可能添加到食品中的非食用物質;
(三)具有科學數據表明可能造成人體健康危害的物質。
第六條 屬于以下情形的物質不重復列入非食用物質名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管理:
(一)我國法律、法規已明確禁止在食品中添加、使用的物質;
(二)國務院有關部門公告禁止使用的農藥、食用動物中禁止使用的藥品及其他化合物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
(三)因環境污染或食品原料等天然帶入,且能夠排除人為添加的物質。
第七條 我國境內依法設立的法人單位和我國公民,根據食源性疾病、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監督管理等信息,向所在地省級市場監管部門提出非食用物質增補、修訂建議,或由國家衛生健康委等部門及有關技術機構提出建議。經形式審核后報送至專家委員會辦公室。
第八條 提出非食用物質建議所提供的材料中原則上應包含以下內容:
(一)該物質的基本信息(中英文名稱、主要成分、物質組成等);
(二)該物質可能添加的食品種類、使用目的、使用環節及佐證材料;
(三)該物質的主要毒性及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佐證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公開發表的科學文獻、檢測報告、典型案例等);
(四)該物質納入名錄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五)該物質的檢測方法情況;
(六)其他應該提供的佐證材料。
第九條 專家委員會根據第八條中所列材料審查非食用物質名錄及檢測方法制修訂的必要性、科學性和可行性,并形成綜合審查意見。
第十條 市場監管總局會同國家衛生健康委等部門對專家綜合審查意見進行審核,將符合本規定要求的物質納入非食用物質名錄并予以公布。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修訂非食用物質名錄:
(一)根據食源性疾病、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監督管理等信息發現的新非食用物質;
(二)需要對非食用物質的基本信息等進行調整;
(三)其他需要修訂的情形。
第十二條 非食用物質名錄在市場監管總局網站上公布,供公眾免費查閱。
第十三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